一、目的和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显着提高,我市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业及食品制造业得到迅速发展,仅规模以上的粮油、果蔬加工和食品制造企业就达300余家,涌现了一大批在省内乃至的食品企业和品牌产品。食品产业已成为我市五大支柱产业之一。但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我市食品产品在彰显地方特色方面明显不足:已经具有沈阳特产食品特征的产品,由于没有经过评选、命名,没有形成地方特色品牌,不但使沈阳特产食品形成空白,也影响了产品本身市场美誉度的提升;许多具有潜在条件的特产食品,因缺乏挖掘、培育、完善,尚没有形成鲜明的沈阳地方特色,影响了沈阳特产食品的发展。为改变我市没有沈阳特产食品的局面,沈阳市食品协会从现在起,在全市食品行业进行评选沈阳特产食品,通过挖掘一批、培育一批、完善一批、创新一批,打造沈阳特产食品,添补我市的空白,扩大沈阳特产食品及生产企业在省内乃至的影响力,满足广大消费者及旅游者的需要,推动全市食品行业的发展。
二、评选原则和组织管理
沈阳特产食品应是在沈阳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制造的质量优良、有独特风味具沈阳地区特色的原创品牌食品。
评选沈阳特产食品须坚持四个原则,即: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严格程序标准的原则,专家审核评定的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沈阳市食品协会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沈阳特产食品的评审、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成立沈阳特产食品评选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沈阳市食品协会),负责沈阳特产食品申报的受理及资格初审工作。
三、评选范围
(一)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类,包括:粮食制成品、肉禽蛋及制品、蔬菜加工制品、水产品、干鲜果品、豆制品等;
(二)制造食品类,包括:焙烤食品、液体乳及制品、罐头食品、酒类、调味品、发酵制品、软饮料食品、方便食品、瓶(罐)装饮用水、冷冻饮品等;
(三)餐饮食品类,包括:餐饮企业加工的独具风味的主食品、菜肴等。
四、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遵纪守法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经营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二)产品有归申请人所有的注册商标;
(三)产品符合地方以上的现行标准,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四)产品质量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且质量稳定;
(五)产品经济效益和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并且有可持续的发展能力;
(六)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合理的工艺流程;
(七)没有质量事故;
(八)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产品色、香、味俱佳,口感、有地方风味,并具有丰富的地域文化内涵,深受消费者欢迎。
五、评选认定程序
(一)申报“沈阳特产食品”需报送以下材料:
1、“沈阳特产食品”申报表(见附件);
2、商标注册证明或受理证明复印件;
3、产品所执行的企业以上标准(技术规程)复印件;
4、有效质量检验报告;
5、产品说明材料(包括与申报材料有关的产品基本情况);
6、其他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明、图片资料等);
7、对申报产品名称采用地域名称命名的,应出具有效证件。
(二)申报和评审:
1、凡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产品,由申报单位将以上材料一式二份(附电子文档)报组委会初选。
2、组委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将符合基本条件、拟入选沈阳特产食品的企业产品名单在媒体上或经过实际问卷进行满意度调查。
3、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4、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入选沈阳特产食品名单。
5、由沈阳市食品协会命名“沈阳特产食品”,颁发“沈阳特产食品”证书和牌匾,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六、监督管理
(一)“沈阳特产食品”实行动态管理。
1、“沈阳特产食品”命名的一次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有效期满须经命名单位复审合格后,其命名继续有效,复审不合格则取消命名。
2、在有效期内,《沈阳特产食品证书》的持有人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沈阳特产食品”标识(由沈阳市食品协会统一设计)。
3、组委会办公室有权对命名“沈阳特色食品”的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质量抽检。
(二)《沈阳特产食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沈阳特产食品”命名,注销其《沈阳特产食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沈阳特产食品证书或标识的;
3、扩大“沈阳特产食品”誉名和标识使用范围的;
4、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405室
联 系 人:高女士
联系电话:024-31602701,31601708
传真:024-31602701
邮编:110002
E-mail: shipin-xiehu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