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捐赠;
(3)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4)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
务项目等各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1)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2) 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监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