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和个人资助;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并经有关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1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经信委备案。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