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机械协会协会章程介绍(二)

http://www.5888.tv/xiehui/ 2016/9/13 11:59:19 浏览次数:618 信息分类:食品协会 编辑:小杨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中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财务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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