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责任保险长路漫漫

http://www.5888.TV/ 2012/4/18 8:38:29 浏览次数:448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晨辉
面对国家的管制和媒体的曝光,一些食品企业为了利益,依然铤而走险,做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事情。这让我们老百姓忧心忡忡,我们甚至都不知道该吃些什么!

    面对国家的管制和媒体的曝光,一些食品企业为了利益,依然铤而走险,做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事情。这让我们老百姓忧心忡忡,我们甚至都不知道该吃些什么!
  对于具有“化解和防范风险事故”功能的保险业而言,该怎样创新保险产品、运用利益机制解决食品问题呢?针对这一问题,4月14日,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湘鄂情(002306,股吧)股份限公司共同主办,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与标准技术分会协办的“食品责任保险高层研讨会”举行,来自保险界、学界和餐饮界的专家共聚一堂,就我国食品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食品责任保险的运营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难抵“利”诱 
  “进入2012年,公众、舆论对食品的深度关切有增无减,以诗句"我只信任虫子"为代表的对整个食品行业"集体不信任"的不安情绪累积及其蔓延再创新高。”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总裁刘智认为,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的食品领域深化改革正在面临空前压力和严峻挑战。 
  刘智说,从发达国家食品的百年实践来看,和其他任何改革一样,食品领域的改革深入取决于三大前提:一是外部促进,包括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变化,如开放倒逼改革;二是内部压力,事件频出,风控遭遇瓶颈,监管疲于应付,危机成了变革的前提;三是公众共识,消费者对食品风险的容忍度越低,推动改革的动力就越大。 
  “体制转型和经济发展,这两者带来的监控洼地为食品问题创造出一种有机可乘、风险很小、变态扭曲的利益机制、机会结构和负向激励约束机制,必然导致食品事件频发、高发。”在刘智看来,我国当前的食品问题既是30多年来经济非常规、超高速增长的必然结果,也是襁褓中的食品行业“发育”太快,欠账过多、补课不及时所带来的问题,更是发展方式转型无法省略的代价。而食品问题归根结底是个利益问题,因而健全完善利益机制才是规避和管控食品风险的一副“良药妙方”。 
  蹒跚起步 
  西方有句名谚,“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仅用行政手段应对利益问题,只能做到“治标”,要实现“治本”,则需要运用利益机制来解决问题。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根据其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美国、西欧国家和日本,产品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其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而在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但发展缓慢,专门针对食品的责任保险更是刚刚起步。 
  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李晓林教授介绍,2005年,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开办了餐饮业综合保险,又称“食客安心保险”,包含公众责任、财产损失、停车场责任等多个险种,也对食品责任保险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承保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据粗略估算,广州3万多家餐饮店中,购买该险种的餐饮店占比约为2%。2007年,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推出了食品公众责任险。2008年,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之初即关注食品问题,在江苏省食品办支持下,开办了涉农责任保险产品,即“农村食品示范店商品责任保险”,填补了农村食品领域的空白;同时,长安保险还与江苏省教委合作,开办了“校园方餐饮场所责任保险”,为200多所中小学、10万多名学生提供了校园餐饮保障。 
  “然而,由于食品责任保险推出的时间短,部分企业保险意识不足,而且在食品领域,各相关方较少应用保险方式转移社会风险,因而目前我国食品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0%,而且主要集中在出口产品上,投保率过低。”李晓林如是说。 
  不仅如此,食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风险,并且涉及对食品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多个环节,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而我国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的时间较短,目前竞争重点依旧集中在企财险、车险以及货运险等有形财产保险领域,承保责任风险的技术能力不足,从业人员也极度短缺。 
  路途仍长 
  在李晓林看来,食品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功能,能在食品事故发生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加强推进、扩大食品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从上看,食品责任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通常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食品责任保险计划等。相比之下,我国对食品责任保险的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我国食品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李晓林称,我国可以采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促进食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此外,我国可以尝试对食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或者半强制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投保率,同时通过设立巨灾风险基金、食品责任保险风险管理机构等手段,强化食品的责任保障机制。 
  刘智则认为,应当修订《食品法》,实行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经立法强制实行了食品保险,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就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我国应借鉴参照外部经验,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前期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公司与有关教育行政、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品牌企业合作,在校园营养餐、放心早餐、工作午餐、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超市食品等领域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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