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

http://www.5888.tv/ 2017/11/1 19:15:15 浏览次数:1621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沛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查验记录。企业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不得使用未经清洗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风险,及时食品隐患。

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服务单位应当对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合格证明。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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