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章程(四)

http://www.5888.tv/xiehui/ 2017/6/21 11:39:19 浏览次数:392 信息分类:食品协会 编辑:洁洁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处负责经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接受理事会、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通过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经费由会长签字使用,或者由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签署,应按照“票据合法、用途正当、手续齐全、日结月清、年终结算盈余”的原则,实行会长一支笔签字报账制度。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若要修改,由会长办公会或经理事会讨论拟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赣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经2014年3月19日会员大会通过,经2015年4月29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改。

赣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管理制度(试行)

一、协会文档管理

1、凡以协会名义对外发文或者签订协议必须经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以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发文或签订合同、协议必须经批准。

2、由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工作事项,须行文下达办理业务时,必须经协会会长或会长委托授权的执行会长签发办理。

3、属协会日常性工作事项,须经协会签发办理。

4、已成文下达部署的具体工作业务,由协会文书和干事等接待处理。

二、协会财务制度

1、协会财务管理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民政部门有关社团管理的各项规定。

2、协会财务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应由协会开支的事项,秘书处负责安排,实行授权管理,经协会文书或干事经办并签署,填写报账单,报审核,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授权的执行会长批准后方可报账。为方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由审核后,可以从财务预借款。

3、协会开支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安排,收支必须票据完整、审批手续完备、财务记载、会计核算准确、符合财务制度。

4、协会会计凭会长或会长委托授权的执行会长审批签发的出纳单据凭证做帐,并编制财务报表,年度报审计会计(事务所)审计及民政部门年审。

5、由协会会计或秘书处工作人员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作年度财务收支报告,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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