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二)

http://www.5888.tv/ 2017/10/30 18:02:28 浏览次数:451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沛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会员。单位会员指:具有一定数量的食品科技及工程技术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在教育、科研、企事业部门从事科学技术方面的教学、研究、设计、生产、组织管理等工作一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获得硕士、博士或获双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非高校本科毕业,但己工作多年,大专毕业三年及中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2.从事本学科研究、教学、管理或生产应用方面的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作出一定贡献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创新者。

3.从事本学科范围的工作并热心倡导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4.在高等学校或研究、设计单位攻读硕士学位以上的研究生,及本科高年级学生可吸收为学生会员,毕业参加工作后可直接转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权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学会部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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