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产鱿鱼,在加工后返销,可获关税豁免

http://www.5888.tv/xiehui/ 2019/3/28 11:49:41 浏览次数:371 信息分类:饮料协会 编辑:小禹

某海产品原产于美国,再运至加工,返销美国市场,只要它依然能被美国政府认定为“美国原产”,它将不受贸易战影响,无须承担10%进口关税。鱿鱼就是这样一个例外。

北美水产博览会(SENA)上,消息人士告诉UCN,从进口的鱿鱼圈,在美国境内包装,只要其原材料产自美国,就可以申请关税豁免。美国北大西洋沿海产两种鱿鱼,近海长鳍鱿鱼(Loligo pealeii)和波士顿鱿鱼(Illex illecebrosus),经过简易冰冻处理后制成冻块,运送至加工厂进行清洗加工,生产成鱿鱼圈和鱿鱼筒,再返销美国包装和零售。

从海洋到餐桌,尽管鱿鱼的供应链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产生多项增值环节,但在美国海关的眼中,终产品依旧是美国原产,而非。“这批鱿鱼的出口和进口都使用了同一个代码。”某业内人士表示。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条例的第19条规定,“产品原产国,以及进一步适用的海关和边境检验程序由本条规则进行解释。”第19条写道,产品原产地是“进入美国前负责产品制造、生产或增长的任何海外国家。”为使另一国家成为“原产国”,在其境内进行加工或增添材料必须使产品实现“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基于美国海关的规则,鱿鱼原材料制成鱿鱼圈和鱿鱼筒,不属于“实质性转变”范畴,因此在加工并返销美国的近海长鳍鱿鱼和波士顿鱿鱼不被征收关税。

然而,海产业与供应链行业对如何正确解释第19条的提出了许多疑问。

2004年,某印度虾类加工企业向美国农业部农业营销服务(AMS)递交文件,称其公司从孟加拉国购买养殖原料虾,在印度境内加工厂生产,再出口到美国。加工环节包括去头、去壳、去肠、烹饪、冷冻或“一些组合形式的加工”。当时,AMS商业裁决部门主任Myles Harmon回复称,这种情况下的产品仍旧定义为孟加拉国原产,理由是印度的加工没有产生“实质性转变”。

但另一案例却得出不同的结论。1988年,某韩国加工厂购买去头去脏(H&G)原料鱼,进行解冻、去皮、剔骨、修建、冷冻和包装,生产成“速冻鱼片”,美国当局当时却认为,终端产品使用了不同的商品名称,性状也发生了变化,确实构成了实质性转变,商品的“原产地”应是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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