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6/2 9:17:33 阅读数:1191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禹

备受社会关注的小作坊、小餐饮等食品“三小”业态,纳入正规管理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了。今后,岛城的小作坊和小餐饮首先要实行登记制,取得《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食品加工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根据《条例》,小作坊和小餐饮首先要实行登记制,取得《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食品加工经营活动。6月1日上午,青岛市张证书在胶州市中云街道食药所发出。

按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卫生、、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达到以下6项标准:一是亮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持有登记证,食品摊点持有备案信息公示卡,“三小”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以上证(卡)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二是安全承诺。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公众监督。三是原料公示。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四是单据留存。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单据,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进货单据留存不少于六个月,并放置于生产经营场所。五是操作规范。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六是场所清洁。场所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无苍蝇蚊虫、无异味。

下一步,青岛还将在加强“三小”监管、完善“三小”规范机制、引导“三小”提档升级方面加大排查、监管、指导、帮扶力度,开展一对一的“在助规范”活动。至2020年,每县(市、区)创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或食品摊点示范街(区、园、村)不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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