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2/18 8:55:02 阅读数:1163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禹

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同时,利用网络等社交平台,编造、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并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鲜榨""现榨"等字样属于欺诈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欺诈: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办法》还规定,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等情形,则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

个人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追责

近几年,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平台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征求意见稿中,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也被纳入食品欺诈范围之内,并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违反"食品宣传欺诈"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媒体或者媒体从业人员存在虚假新闻欺诈行为的,也将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在于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上述欺诈行为是这几年来互联网行业中存在的共同现象。与其说这是一个新规,不如说是把已有新规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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