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五一起正式施行食药品“黑名单”

2014/4/26 10:05:58 阅读数:424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荣俊

  4月24日,记者从江西省食药监管理局获悉,该局制定的《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将在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提出,我省要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省食药监局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全省统一食品药品
  安全信用信息平台
  记者了解到,食品药品信用信息平台按照“谁发证、谁公开”、“谁处罚、谁公开”、“谁许可、谁公开”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管理。全省统一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包括:生产经营主体许可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企业的产品品种、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编号等。生产经营主体许可证和产品许可证的变更记录、换证记录、认证记录等。

  受到行政处罚将列入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办法》提出,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设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对发生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特殊管理药品流弊案件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因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违法生产经营者资料
  通过“黑名单”公布
  “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等。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二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删除,并转入备查数据库。
  已纳入“黑名单”
  再有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办法》中还指出,全省各级食药监部门要对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药品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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