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发布,河北食品流通许可新规

2013/10/28 9:53:56 阅读数:2009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宋

    随着食安问题的发展,相关政策积极进行了调整,各种相关的措施也在逐步的酝酿中。近日,河北根据食药监总局下发的《通知》和有关要求,发布了河北地方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具体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国家总局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改革过渡期间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衔接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来由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统一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以后,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工商部门继续履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各类材料文书等暂沿用原有格式,编号规则、办理程序、所使用的业务印章暂不改变。
    为保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考虑到网络接入情况,自2013年12月1日起,食品流通许可系统将由工商内网迁移至互联网上使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访问地址为:http://spltxkz.hebfda.gov.cn。系统组织机构、用户名不变,初始密码为12345678,使用人员务必在次登陆系统后修改密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后,请及时将组织机构、使用人员、权限等情况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修改。
    二、依法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继续按照《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延续换证工作。同时,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
    三、严格规范许可审批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从严把握条件,严禁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认真组织对食品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走过场”,严格确保许可质量。严禁借调整改革期间突击许可、“搭车”上路。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承前启后,依法做好许可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加强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流通处联系人:王龙,联系电话:0311-83720153
    科技信息处联系人:安然,联系电话:0311-83721143

大使秘密武器,且扫且看且分析